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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報考資格

一、大學畢業

二、外國學歷須符合教育部採認

三、同等學歷:

(1)在學士班肄業,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2)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一年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者。

(3)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者。

(4)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資格證明書、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者,比照二年制專科辦理。各校並取得依實際需要,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5)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書者: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二、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6)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甲級之單一級技術證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四、若各校有「特定報考資格」規定者,須符合。(以各校簡章規定為主)